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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0685 證券簡稱:中山公用 公告編號:2017-067
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儲存四方監管協議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2015年10月14日,公司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5]2262號),核準公司以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向7名特定投資者合計發行了73,481,564股人民幣普通股股票,每股發行價格為人民幣12.02元,共募集資金883,248,399.28元,扣除發行費用后,募集資金凈額為856,750,782.77元,上述資金已存放在公司募集資金專戶。2015年10月29日,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本次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到賬情況進行審驗并出具了《驗資報告》(廣會驗字[2015] G14041290253號)。
二、募集資金存儲情況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規定,以及公司2015年第11次臨時董事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設立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的議案》。公司與聯合保薦機構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和興業銀行中山分行、招商銀行中山分行、平安銀行中山分行簽訂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將募集資金分別存放于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截至2017年11月15日,公司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產品25,000萬元,募集資金在銀行專戶的存儲金額為35,358.71萬元。募集資金的存儲情況如下:
序號 | 項目名稱 | 募集資金監管銀行 | 銀行帳號 | 帳戶余額 (萬元) |
一 | 中山現代農產品交易中心建設項目 | 興業銀行中山分行 | 396000100100666888 | 18,074.58 |
二 | 東鳳興華農貿市場升級改造項目 | 招商銀行中山分行 | 757900836510688 | 13,336.75 |
三 | 黃圃農貿市場升級改造項目 | 平安銀行中山分行 | 11014836530999 | 3,947.38 |
合計 | 35,358.71 |
三、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情況
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召開的2017年第13次臨時董事會、2017年第3次臨時監事會及2017年9月27日召開的2017年第2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部分募集資金用途暨向子公司增資的議案》,同意將公司的原募投項目“東鳳興華農貿市場升級改造項目”和“農產品交易中心二期項目”的部分募集資金余額共計28,605.97萬元用于新項目“中山市北部組團垃圾綜合處理基地垃圾焚燒發電廠和垃圾滲濾液處理廠三期工程(擴容工程) ”的建設,并對新項目的實施主體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乙能源”)進行增資。具體詳情見于2017年9月12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以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披露的《關于變更部分募集資金用途暨向子公司增資的公告》(公告編號:2017-050)。
四、本次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簽訂及開戶情況
根據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情況,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召開的2017年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議通過《關于設立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的議案》,擬由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在招商銀行中山分行開設一個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專項賬戶。2017年11月20日,公司(甲方1)、天乙能源(甲方2)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乙方)以及聯合保薦機構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儲存四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四方監管協議”)。截至2017年11月15日,專戶開立情況如下:
開戶銀行 | 專戶賬號 | 專戶用途 | 賬戶余額 (萬元) | |
中山市天乙能源 有限公司 | 760900062910733 | 中山市北部組團垃圾綜合處理基地垃圾焚燒發電廠和垃圾滲濾液處理廠三期工程(擴容工程) | 0 |
五、《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
(一)甲方2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專項賬戶為: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賬號為760900062910733;截至2017年11月15日,專戶余額為0元。該專戶僅用于甲方中山市北部組團垃圾綜合處理基地垃圾焚燒發電廠和垃圾滲濾液處理廠三期工程(擴容工程)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丁方作為甲方的聯合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丁方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丁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丁方每半年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四)甲方授權丙方、丁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張韜、喬緒德、劉建、但超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甲方出具的公函;丙方、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丙方、丁方。乙方應當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五千萬元或者募集資金凈額的10%的,乙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丁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甲方2該專用賬戶不開通網銀)。
(七)丙方、丁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丁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規定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丁方出具對賬單或者向丙方、丁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大額支取指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五千萬元或者募集資金凈額的10%),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丁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丁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六、備查文件
《募集資金專戶儲存四方監管協議》。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