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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0685 證券簡稱:中山公用 編號:2014-064
債券代碼:112123 債券簡稱:12中山01
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債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于2014年10月29日支付2013年10月29日至2014年10月28日期間的利息5.50元(含稅)/張。
本次債券付息期的最后交易日為2014年10月28日,凡在2014年10月28日(含)前買入并持有本期債券的投資者享有獲得本次利息款的權利。
一、債券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
2、債券代碼:112123
債券簡稱:12中山01
3、債券利率、期限及規模:
本期公司債券為固定利率債券,債券票面利率為5.50%,在債券存續期內前5年固定不變,期限為7年,附第5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及投資者回售選擇權,發行規模為人民幣10億元。
4、債券起息日、付息日、付息方式:
(1)起息日:2012年10月29日
(2)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9日為上一個計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2013年至2017年的10月29日(遇節假日順延至其后第一個工作日,下同)。本期公司債券到期日為2019年10月29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部分債券的到期日為2017年10月29日。
(3)付息方式:本期公司投資者有權選擇在本期公司債券第5個計息年度的付息日將其持有的債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含當期利息)回售給公司。采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逾期不另計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后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本期債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資者支付的利息為投資者截至利息登記日收市時各自所持有的本期債券票面總額與票面年利率的乘積之和,于兌付日向投資者支付的本息為投資者截至兌付登記日收市時各自持有的本期債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總額的本金。
5、信用級別:經中誠信評估綜合評定,公司主體信用等級為 AA+,本期公司債券的信用等級為AA+。
6、擔保情況:中山中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本期債券提供全額無條件的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7、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于2012年12月1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本期債券登記、托管、代理債券付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債券付息方案
本期債券7年期品種債券“12中山01”的票面利率為5.50%,本次付息每10張“12中山01”派發利息人民幣55.00元(含稅)。扣稅后個人、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持有人取得的實際每10張派發利息為44.00元;扣稅后非居民企業(包括QFII、RQFII)取得的實際每10張派發利息為49.50元。
關于本次付息對象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如下:
1. 個人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本期債券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持有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征稅稅率為利息額的20%,由本公司負責代扣代繳。
2. 非居民企業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等規定,本期債券非居民企業(包括QFII、RQFII)債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繳納10%企業所得稅,由本公司負責代扣代繳。
3. 其他債券持有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于其他債券持有者,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
三、債券付息權益登記日、除息日及兌息日
1、權益登記日:2014年10月28日
2、除息日:2014年10月29日
3、付息日:2014年10月29日
四、債券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4年10月28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債券持有人。
2014年10月28日(含)以前買入并持有本期債券的投資者享有獲得本次利息款的權利。
五、債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將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進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賬日2個交易日前,本公司會將本期債券本次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項后,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本期債券本次利息劃付給相應的付息網點(由債券持有人指定的證券公司營業部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債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向其指定的結算參與人營業部領取利息。
六、備查文件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確認有關付息具體時間安排的文件。
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